行政执法委托书(天门市邮政业发展中心)

日期:2024-07-12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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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湖北省邮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召华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296号

受委托单位:天门市邮政业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肖海波

地址:天门市钟惺大道52号

依法加强天门市邮政快递业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天门市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湖北省邮政条例》《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湖北省邮政管理局委托天门市邮政业发展中心行使邮政管理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区域

天门市。

二、委托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履行下列职权:

(一)行政检查和调查权。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以及邮政快递市场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邮政行业统计调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投诉、举报或其他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依照现行邮政业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制止,约谈告诫,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对违反邮政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邮政局文件规定不得委托的行政处罚除外。

三、委托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监督和指导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和相关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3.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文书、表格和业务资料。

4.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单位不能正确行使委托执法职权的,可以暂停或者变更委托,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委托。

5.受委托单位因情势变化不再符合委托条件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合规地实施邮政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在委托范围以外以委托单位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邮政行政执法相关行为。受委托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执法,或将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培训,开展邮政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2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

3.按照《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委托单位要求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使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和委托单位执法专用章。

4.自觉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委托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报告、报备、报批和报送工作,于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汇报委托期内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5.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禁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2024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3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期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

五、其他事项

(一)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执法体制改革等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责任、期限、法定依据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二)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并在委托单位门户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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